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
皖人社秘〔2020〕61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技工大省建设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制造强省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不断健全“政府、企业、学校”三方联合机制和“产业、行业、企业、职业、就业”五业联动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企业职工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快培养一批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为提高就业质量和产品质量、建设制造强省提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支持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单位,下同)面向技能岗位新录用职工和转岗转业职工,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2021年底前力争培训2万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
二、主要内容
(三)培训对象。学徒培训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职工和转岗转业职工为主,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和职工意愿自主确定。参训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学徒培训协议期限。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预备技师班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可参加技师层次的学徒培训。劳务派遣职工不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规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四)培训模式和内容。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
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通用职业素养、企业文化等,加强工匠精神的培训,具体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与合作的培训机构研究确定。
(五)培训主体。企业和培训机构是学徒培训的“双主体”。企业负责提出培训需求和目标,遴选安排企业带徒导师,进行学徒劳动管理,开展岗位技能实操训练。培训机构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承担学徒的教育培训任务,负责设计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承担专业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教学任务。
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期限、考核办法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等。
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应明确培训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
(六)培养期限。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为主,中级工培养期限为1年,高级工、技师培养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1年(延长期间不享受财政补贴)。
(七)培训资质和师资。培训机构开展新型学徒培训,应当具备相应职业(工种)的培训资质条件。技师学院可承担中级工至技师层次的学徒培训,高职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可承担中级工、高级工层次的学徒培训,技工学校、中职学校可承担中级工层次的学徒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承担与其培训资质相应的学徒培训。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共同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机制,由企业安排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岗位实训指导教师,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使之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由培训机构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学徒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和通用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培育。
三、支持政策和管理制度
(八)完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带徒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确定并支付。对经审核备案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中级工学徒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高级工学徒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技师学徒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安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经审核同意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可向企业预支50%的补贴资金。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九)实施备案和清单管理。企业新型学徒制实行备案审核制度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及补贴信息均应纳入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目录。在培训过程中,培训计划、参训学徒或带徒导师情况变化,应及时通过培训管理系统报审核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须同步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内为企业学徒注册非全日制学籍,纳入非全日制学籍学生管理。其他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应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内容与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
(十)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企业和技工院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和《安徽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分制办法(试行)》(见附件2),制定具体职业(工种)或专业培养方案,明确培训目标、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师资队伍、教学管理、学业考核、技能评价等内容以及学分要求。学徒培养期满,企业和技工院校应当共同进行学徒结业考核或技能水平评价。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并考核合格的,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他培训机构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任务的,可参照《安徽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分制办法(试行)》制定方案、开展培训。
四、实施程序
(十一)企业申报。企业向当地市、县(含财政单独核算的市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在培训管理系统内上传以下材料: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劳动合同复印件(已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的可不提供)等,纸质备案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地同类同业的中小微企业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联合成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中小微企业可由当地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成班。联合组班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可由培训机构直接申报。
(十二)审核备案。市、县(含财政单独核算的市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培训管理系统内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条件,培训方案切实可行,予以备案,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预支培训补贴资金。
(十三)实施培训。企业和培训机构双方按照培训计划以及合作培训协议约定,对学徒共同进行培训。培训过程中,应建立培训档案等基础台账,并保存培训视频资料。
(十四)申领补贴。企业与合作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按照合格人数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并在培训管理系统内提交以下材料: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可联网查询的证书,提供证书编号)、每学年不低于10次(每次不低于1学时)的培训视频资料、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企业基本账户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联合组班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学徒培养的,补贴资金由培训机构直接申请。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建设技工大省、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紧紧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重点宣传发动当地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中青年职工开展学徒培训,积极组织当地院校与企业进行对接协商,进一步推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
(十六)实行目标管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作为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一项具体任务,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实行目标任务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省厅分解下达目标任务,抓好落实。
(十七)加强跟踪指导。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周期长,是一项创新的技能人才培训培养模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新型学徒制培训情况的跟踪指导,坚持边推行边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完善。
(十八)严肃监督问责。要加大对企业新型学徒制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和培训机构认真执行培训方案,做好日常管理、课程考核等基础工作。要坚持从严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32号)同时废止。依据原文件已开展的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继续有效,补贴标准及资金按新文件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联 系 人:徐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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