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水利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开工的条件调整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开工建设。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5〕433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
2017年4月28日